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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封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以401分通过司法考试,现在是江苏吴开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来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当事人的好评。本着“恪尽职守,切实维护...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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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开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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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全在这里…

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手机”电影、“崔永元”“范冰冰”这些吃瓜群众关注的字眼,明星通过“一阴一阳大小合同”获取天价报酬,却又公然偷税漏税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6月3日,记者采访我国税收法律学界知名专家教授,请他们对此话题中涉及的深层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

1
“大小合同”违法吗?

在相关媒体采访中,崔永元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大小阴阳合同”。而据业内人士披露,“大小阴阳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对于明星逃税问题,大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那么何谓“大小合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这种现象?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释,“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施正文说,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企业和公民征收的,以此来解决国计民生、收入分配等问题。税收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按时缴税都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义务。

2
偷逃税与合理避税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与合理避税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施正文介绍,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合理避税是合法的。

而偷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偷税改为逃税。

合理避税和偷逃税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合理避税是合法的,而偷逃税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告诉记者,明星避税由来已久,作为高收入群体,其有充分的避税动机。常见的手段有三种:

一是现金交易,不报税,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偷税,但由于现金交易没有记录,税务机关也难以找到证据,因此,实务中难以认定其为偷税。

二是“阴阳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税务机关看到的是小合同,转账记录也是小数额,其余数额均通过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税务机关认定偷税也很难。

三是通过设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入公司,由公司承担个人与家庭的各种开支。严格来讲,上述方式都是偷税,都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实务中很难认定,往往作为避税予以处理,仅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3
如何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说,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利用“大小阴阳合同”的行为,其实是我国法律中认定的一种“逃税”行为。逃税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照税法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刑事立案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
是个案还是行业潜规则?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

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蔡道通还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蔡道通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5
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刘剑文认为,从此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缴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收缴本来就严重依赖纳税人如实申报。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当然,现实的困难并不意味着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没法监管,关键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构建起又严又全的法律税务综合体系。

施正文建议,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是现代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毋庸置疑,大数据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于税收征管而言,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关键因素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这也是改进和创新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来提升税收相关数据采集能力以及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有利于把政府和社会各部门蕴含的大数据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优势,进而构建旨在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以税收征管大数据为基础,通过采集、分析、利用涉税信息,以数据信息比对为核心,人工处理与计算机处理相结合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系统,其核心在于“信息”,这也是信息化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关涉税信息是税收管理的关键,有利于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选择。

翟继光也建议,将各种收入信息和财产信息汇总至税务机关的手中,如银行交易记录、股票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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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两高法律资讯”创始人,至今已从事法律职业近20年。叶文波律师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复合型实力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法制晚报、法制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叶文波律师作为北京市两高辩护网首席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了大量刑事大案、要案,尤其在死刑复核、刑事一审、二审、再审,职务犯罪、涉黑、涉毒、集资诈骗、各类涉税、涉暴等刑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擅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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